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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4:55:56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聚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力推进我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决定实施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管辖法院及地域范围

(一)四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范围

1.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2.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3.通辽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通辽市、赤峰市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4.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5.我区境内涉黄河流域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辖地域范围由呼和浩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二)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范围

1.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范围内部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2.不服上述四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

3.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部分环境资源再审案件。

二、集中管辖案件范围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范围

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走私废物罪

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故意损毁文物罪

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6.过失损毁文物罪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8.污染环境罪

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1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1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3.非法狩猎罪

1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1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6.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7.非法采矿罪

18.破坏性采矿罪

19.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21.盗伐林木罪

22.滥伐林木罪

2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25.环境监管失职罪

2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2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8.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范围

1.探矿权纠纷

2.采矿权纠纷

3.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4.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排污权交易纠纷

6.用能权交易纠纷

7.用水权交易纠纷

8.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9.碳汇交易纠纷

10.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 水污染责任纠纷

(3)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4)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5)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6)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7) 光污染责任纠纷

(8)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11.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范围

1.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案件

2.环境资源行政许可案件

3.环境资源行政强制案件

4.环境资源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上述案件范围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及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

(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1.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环境资源领域28个罪名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其他主体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涉及铁路的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我区集中管辖案件范围随之进行调整,届时另行公告。

 三、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上述案件,属地法院不再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2024年1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非集中管辖的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述案件的起诉材料,但各地中、基层人民法院尚未立案或者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二)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由该人民法院对应的上级法院审理。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指定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上述案件一审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由该人民法院对应的上级法院审理。指令审理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